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2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26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宁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294H
法定代表人 胡敏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安宁市县街街道安白公路11公里光明园艺场一中队****
经依法查明,2014年,安宁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在县街街道安白公路11公里光明园艺场一中队使用林地堆石料、加工石料、建挡风墙、硬化路面,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宁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材林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6.5亩(4333.55平方米),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3000.6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条第三款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333.55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39001.95元(叁万玖仟零壹元玖角伍分);即:13000.65元*3倍=39001.9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6月4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