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5]第4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5]第4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宏磊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818 工作单位 昆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现住址 禄脿街道庄科村委会庄科下村****
被处罚人姓名 杨学祖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83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禄脿街道庄科村委会庄科下村****
被处罚人姓名 吴艳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814 工作单位 庄科村委会 现住址 禄脿街道庄科村委会庄科村****
经依法查明,2023年6月12日晚,杨宏磊、杨学祖、吴艳科在禄脿街道庄科村委会庄科下村先后猎捕一只斑鸠、一只竹鸡,并于杨学祖家中食用。造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只动物系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山斑鸠和鸡形目雉科竹鸡属棕胸竹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1只山斑鸠的价值为300元,1只棕胸竹鸡的价值为1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三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已由安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没收);
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6月6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