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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509-102024 主题分类: 2025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24 16:25
名 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宁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01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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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宁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0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24 16:2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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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宁市届人大次会议第74013号建议的答复

周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建议》(第74013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进行专题研究。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我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现结合安宁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议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不管在线上、线下登记注册,严把入口关,全面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对于注册的地址,要详细了解归属,而对于明显不存在的地址,联系申请人详细了解具体位置,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要加大惩处和打击力度。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业务中,同步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帮助其进行规范。二是扎紧监管关。充分发挥日常监督执法及群众监督投诉举报作用对于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营主体,引导其进行变更;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的经营主体,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发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先列入经营异常,再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落实动态管理。对于提出注销申请的,要及时处理,避免经营主体认为已注销,而管理部门上仍然在册,常年空挂,给管理增加负担。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针对第一条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在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8号)文件要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我局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登记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一步规范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于2025年7月15起施行,进一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网络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进行规范。

针对第二条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充分发挥日常监督执法及群众监督投诉举报作用,对于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营主体,都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自2024年至今,我局依据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管,对于查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58户企业、559户个体工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将持续加强对住所与登记地址不符的巡查监管,及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针对第三条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推行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原45天(自然日)压缩至20天,材料齐全即时注销,有效解决了企业注销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清税完成、材料齐全即可注销,注销流程结束市场主体会收到登记通知书。

再次感谢您对安宁市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对执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及时加大监管力度,对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意见和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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