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4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45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宁云涛温泉花园酒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25**************567K
法定代表人 吴永杰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温泉街道羊角社区一清路****
经依法查明,2013年,你单位在未办理合法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温泉街道羊角社区一清路26号违法使用林地修建温泉泡池、木屋、石板路阶梯,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95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中: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1684平方米、一般商品林2272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956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956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79120元(柒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即:39560元*2倍=791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