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4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46号
案件性质: 王万明滥伐林木案
被处罚人姓名 王万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八街街道枧槽营村委会大龙潭村村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月,王万明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八街街道枧槽营村委会大龙潭村村民小组煤洞山(小地名)采伐圣诞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涉及滥伐圣诞树株数114株,立木蓄积5.705m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941.4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拟对王万明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28株;即:114株*2倍=228株;
2.罚款人民币2824.20元(贰仟捌佰贰拾肆元贰角整);即:941.40元*3倍=2824.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5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