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5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52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党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911 工作单位 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新龙潭村小组
现住址 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新龙潭村****
经依法查明,2025年7月16日,党友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新龙潭村小组砍伐圣诞树、栎树、桉树,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党友滥伐林木共计18株,总蓄积为1.1844m³,出材量为0.6556m³,林木价值205.13元。其中圣诞树8株,林木蓄积为1.0371m3,林木出材量为0.5704m3,林木价值为171.12元;桉树4株,林木蓄积为0.1206m3,林木出材量为0.0844m3,林木价值为33.77元;栎树1株,林木蓄积为0.0267m3,林木出材量为0.0008m3,林木价值为0.2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2月28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36株;即:18株*2倍=36株;
2.罚款人民币615.39元(陆佰壹拾伍元叁角玖分);即:205.13元*3倍=615.3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7月29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