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5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57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李文武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81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大哨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6月,李文武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大哨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修临时道路、倾倒淤泥药渣混合物,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李文武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169.2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692.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李文武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169.26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31692.6元(叁万壹仟陆佰玖拾贰元陆角整)即:31692.6元*1倍=31692.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4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