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6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69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赵学珍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52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青龙街道双湄村委会界牌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赵学珍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龙街道双湄村委会界牌村小组后山小松棵环剥云南松、栎类树、冬瓜树、杨梅树皮,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赵学珍共计毁坏林木株数为21株,林木蓄积为2.8646m3,林木出材量为1.3170m3,林木价值为505.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2株;即:21株*2倍=42株;
2.罚款人民币505.42元(伍佰零伍元肆角贰分);即:505.42元*1倍=505.4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17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