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1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耿绍甫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423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禄脿街道密马龙村委会厂箐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耿绍甫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禄脿街道密马龙村委会密马龙村小组小曼山推挖林地修道路和排水沟,造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耿绍甫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073.17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0.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灌木林地面积1052.8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为6520.2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拟对耿绍甫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073.17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6520.22元(陆仟伍佰贰拾元贰角贰分),即:6520.22元*1倍=6520.2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17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