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3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单位名称: 玉溪鸿洽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3F70
法定代表人: 陈垚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右所社区居委会12组北山林场徐家山果园旁****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玉溪鸿洽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赤龙城村小组成昆铁路旁砍伐桉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玉溪鸿洽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滥伐林木株数为105株,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林木蓄积为5.5662m3,林木出材量为2.5048m3,林木价值为1001.9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10株;即:105株*2倍=210株;
2.罚款人民币3005.76元(叁仟零伍元柒角陆分);即:1001.92元*3倍=3005.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