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8号
案件性质:瞿应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瞿应毕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778 工作单位 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现住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东湖社区****
经依法查明,2018年6月,连然街道东湖社区居民瞿应毕在快手平台购买珠颈斑鸠,此后一直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繁育斑鸠,期间分别于2024年5月、2025年7月售卖给丽江籍男子3只,造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意见,瞿应毕违法购买以及通过后续繁育所得珠颈斑鸠共21只,系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收录动物,经鉴定价值5400元;其又以每只500元的售价将3只珠颈斑鸠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养殖斑鸠(已移交至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并没收其出售斑鸠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5400.00元(伍仟肆佰元整),即:5400.00元*1倍=54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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