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79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张金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83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大石凹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张金发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大石凹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做仓库,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张金发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40.5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021.6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张金发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40.55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021.65元(壹仟零贰拾壹元陆角伍分)即:1021.65元*1倍=1021.6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 20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