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0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王绍宾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1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八街街道凤仪村委会小后冲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14日,你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八街街道凤仪村委会小后冲村小组小团山沟砍伐桉树、圣诞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王绍宾砍伐桉树、圣诞树共计36株,林木总蓄积为6.2915m3,被采伐林木立木材积为3.4529m3,林木总价值为1134.79元。其中被采伐桉树15株,林木蓄积为1.3647m3,立木材积为0.9892m3,林木价值为395.68元;被采伐圣诞树21株,林木蓄积为4.9268m3,立木材积为2.4637m3,林木价值为739.1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72株;即:36株*2倍=72株;
2.罚款人民币3404.37元;(叁仟肆佰零肆元叁角柒分);即:1134.79元 *3倍=3404.3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28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