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4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湖南省磊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6B4R
法定代表人: 刘吕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
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湖南省磊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平新城街道昆明盐矿杨梅山超范围使用林地堆土、建盖临时房屋,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查,湖南省磊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0.6106公顷(6106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其中,面积为597㎡的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为5509㎡的地块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902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三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云南毅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106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17072元(壹拾壹万柒仟零柒拾贰元整)即:39024元*3倍=11707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 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