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7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陈永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01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三家村****
经依法查明,2026年01月,陈永坤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册峨村委会册峨村小组赵家沟、太平新城街道一里冲村小组小公山砍伐水冬瓜、麻栗树、云南松,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陈永坤滥伐林木共计19株,总蓄积为3.234m3,出材量为1.9239m3,林木价值663.94元。其中水冬瓜2株,林木蓄积为0.5974m3,林木出材量为0.3346m3,林木价值为133.84元;云南松3株,林木蓄积为0.7345m3,林木出材量为0.5331m3,林木价值为213.24元;麻栗树14株,林木蓄积为1.9021m3,林木出材量为1.0562m3,林木价值为316.8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38株;即:19株*2倍=38株;
2.罚款人民币1991.82元(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捌角贰分);即:663.94元*3倍=1991.8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二月五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