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字〔2026〕1号
当事人: 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干部疗养院)
住 所: 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一清路27号
你(单位)2024年地下水(地热水)取水量为101860.1m³,违规取水量为67160.1m³,超批准取水许可量的193.54%;2025年(1月至11月)地下水(地热水)取水量为110675.6m³,违规取水量为75975.6m³,超批准取水许可量的218.9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 条第 / 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 / 款第(二)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取水用水计划,确保2026年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二、处以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宁市水务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库安宁金库,并将缴款后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一联)”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至安宁市水务局备案,地址宁湖大厦1402室安宁市水务局财务科。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水务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