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8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付文凤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04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八街街道石坝村小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5年11月,付文凤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擅自在八街街道办事处石坝村小组老意地砍伐桉树、柏树、圣诞树、云南松,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付文凤砍伐桉树1株,蓄积0.1869立方米,出材量0.1477立方米,林木价值59.08元;圣诞树1株,蓄积0.0587立方米,出材量0.0294立方米,林木价值8.82元;云南松5株,蓄积0.4063立方米,出材量0.1983立方米,林木价值79.32元;柏树41株,蓄积3.625立方米,出材量3.1106立方米,林木价值1866.36元。付文凤合计砍伐树木48株,蓄积共计4.2769立方米,出材量共计3.4860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2013.5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8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96株;即:48株*2倍=96株;
2.罚款人民币6040.74元(陆仟零肆拾圆柒角肆分);即:2013.58元*3倍=6040.7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二月九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