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建罚决字〔2026〕第2号
自然人姓名: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30***********0328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下属温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丁各能在店里涉嫌实施倒灌瓶装液化气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2月25日丁各能在温泉街道温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实施用气瓶倒灌燃气。当事人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实施用气瓶倒灌燃气的违规操作,该行为违反液化石油气充装、储运的安全管理规定,且在专业供应站内实施此类操作,该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
1.主体证据:周怡霖身份证复印件、李赔焕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台账、现场检查照片、周怡霖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下属门店工作人员丁各能在“温泉街道温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进行倒灌瓶装液化气罐”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应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向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周怡霖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蒋学勤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丁各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4〕3号)第一大项第(五)分项第 53子项的规定:“燃气用户以 及有关单位 和个人损坏 或者改变气 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的”,依法按照适用条件为轻微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6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丁各能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5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支库(当事人持本决定书至宁湖大厦2520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自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章)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