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9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王召贵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91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安澜雅苑**栋**单元***室
经依法查明,2021年,王召贵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方街道通仙村委会老甸房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建盖房屋、堆放石料,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王召贵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2069.61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0696.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王召贵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69.61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20696.1元(贰万零陆佰玖拾陆元壹角)即:20696.1元*1倍=20696.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