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2号
案件性质: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 熊建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01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太平老村***号***
经依法查明,熊建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左右,在云南省安宁市购买一只“鹩哥”,于2019年左右在云南省安宁市购买一只和尚鹦鹉,于2024年3月向江艳京购买一只人工繁育的非洲灰鹦鹉,并将购买的“鹩哥”、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饲养在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太平老村29号家中,造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鹩哥”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和尚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非洲灰鹦鹉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为10000元,三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活体“鹩哥”一只、活体和尚鹦鹉一只、活体灰鹦鹉一只(2024年10月29日已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