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子汽水(安宁市)网络科技网咖(个人独资)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变更)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申请单位:波子汽水(安宁市)网络科技网咖(个人独资)
营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小普河村民小组普融路融创雁来湖清风雅苑3幢第一层9、10、11号商铺
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范*** 性别:男 年龄:27 籍贯:云南省昆明市***
拟设立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小普河村民小组普融路融创雁来湖清风雅苑3幢第一层9、10、11号商铺
拟设立单位名称:波子汽水(安宁市)网络科技网咖(个人独资)
拟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范***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电话: 0871-68685245 邮编:650300
通讯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16楼1618室
公示时限:2026年3月02日至2026年3月13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