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09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张雪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32***********491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伊皇一期**幢****
经依法查明,2025年12月,张雪清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小河口村大沟岗平头葡萄地用挖机推倒大量云南松和硬阔类树木,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张雪清毁坏林木株数为33株,林木蓄积为6.3393m3,林木出材量为4.1344m3,林木价值为1603.23元。其中,云南松26株,林木蓄积为5.4020m3,林木出材量为3.6291m3,林木价值为1451.64元;硬阔类树木7株,林木蓄积为0.9373m3,林木出材量为0.5053m3,林木价值为151.5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66株;即:33株*2倍=66株;
2.罚款人民币4809.69元(肆仟捌佰零玖元陆角玖分);即:1603.23元*3倍=4809.6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三月三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