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1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6〕第12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张海荣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9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八街街道凤仪村委会凤仪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张海荣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下元良村委会车铺里村小组与白登村小组交界处涉嫌组织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时违法开挖林地,造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张海荣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21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216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拟对张海荣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216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2160元(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即:12160元*1倍=121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二六 年三月十一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