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宁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应急体系规划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三)制定或调整全市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
(四)安排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事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市场准入、禁限区域以及涉及市场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及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七)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
(八)突发事件应对的物资装备、场地征用,灾害损失评估、认定以及救灾救助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文件;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本局负责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分管领导和主办单位(科室、大队、中心)负责贯彻执行。需多个科室分工的,由主办单位拟定分工意见,明确相关科室责任与工作要求,报局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三)涉及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报局党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四)各主办单位(科室、大队、中心)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主办单位(科室、大队、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