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5〕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5〕8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海龙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93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安宁市金方街道普河馨苑***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方街道普河村委会小普河村小组恒大二期外围硬化林地修台阶、建盖房屋养蜂,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张海龙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187.405平方米,其中,58.70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128.7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359.2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5〕第8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87.405平方米;2.罚款人民币1359.25元(壹仟叁佰伍拾玖贰角伍分)即:1359.25元*1倍=1359.2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四月八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