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和民间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告
全市各殡葬服务机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殡葬行业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服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及《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竞争规〔2026〕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7号)等有关殡葬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丧葬用品制作销售和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和人员,全部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含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同步备案。
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本市范围内民间形成的从事殡葬服务的中介人员、风水“先生”、白事“先生”、从事治丧活动的少数民族丧葬风俗人员 、提供白事服务的待客处负责人(如管事、餐具出租等)、丧事文艺演出团队负责人等。
二、备案时限
自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30日内所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备案。
新从事以上殡葬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有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流程
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需携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符合备案条件的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到安宁市民政局或就近前往各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现场填写《安宁市殡葬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或《安宁市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并签署《安宁市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完成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须在30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须在30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备案。
四、备案地点
所有备案办理点均在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受理备案业务,法定节假日暂停办理,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安宁市民政局(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6楼604室)(联系电话68681913)
(二)太平新城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612170)
(三)温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631535)
(四)禄脿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722106)
(五)连然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678519)
(六)八街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6036972)
(七)金方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661356)
(八)草铺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723667)
(九)青龙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8721998)
(十)县街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联系电话 68701241)
五、活动报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均须提前向服务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备,提交《安宁市殡葬服务机构和民间从业人员服务活动报备表》。
六、有关事项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仍从事殡葬服务、超备案经营范围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将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中介代办诈骗,请直接前往市民政局或指定的各街道备案地点办理,确保信息真实、流程合规。请各相关机构及个人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促进安宁市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咨询电话:68681913(安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特此通告。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