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脿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防汛检查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尾矿堆放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辖区建有各种排水设施的单位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6 | 绿化检查 | 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7 | 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禄脿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