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泽宣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0538工作单位: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现住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滴水箐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户籍地址: 云南昭通市绥江县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行为,于 2026 年3 月 5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26年2月27日14时00分,黄泽宣于当日前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滴水箐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外荒地上准备开荒种菜,到之前其开荒的菜地边时,黄泽宣坐在工棚抽了一支自制的草烟,后来到其之前开挖的地边后随手将烟头丢在草地上转身去看工棚边的储水池情况,没过几分钟等其转身时看到丢烟头处正在冒烟,抽烟丢烟头引发火情。由于黄泽宣丢烟头的地点后方系干草地,风一吹就将火苗引致荒地上引发火情。经核查,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约14.3亩左右,被烧植被有杂草和灌木丛。其行为构成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1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的行为,违反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R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