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18号
被处罚人姓名: 代雪滔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0***********3164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海谷村河对面临时搭建房****
户籍地址: 云南省宣威市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行为,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26年3月7日14时46分在金方街道普河村委会(社区)普河馨苑小区200米处林区发生火情,代雪滔于当日将家中燃烧后的火灰倒在路边的草地上从而引发的森林火灾,2026年3月9日,我局及金方街道工作人员到金方街道普河村委会普河馨苑小区西200米火情发生处进行现地核查,经核查,现场过火面积34.1亩,植被类型为杂草,灌木,圣诞树,桉树及竹林。现场涉及乔木林地4.13亩,灌木林地1.22亩,建设用地3.35亩,永久基本农田25.4亩。被烧植被有杂草和灌木、圣诞树、桉树及竹林。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4 月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1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的行为,违反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且未满十八周岁 ,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2.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