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2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学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2217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禄脿街道老鸦官社区大营村小组**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滥伐林木 行为,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6年4月,赵学忠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小组白狗沫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赵学忠砍伐桉树1株,林木蓄积为0.4499m3,林木立木材积为0.3599m3,林木价值为143.96元;圣诞树29株,林木蓄积为2.4897m3,林木立木材积为1.245m3,林木价值为373.5元;合计30株,林木总蓄积为2.9396m3,林木立木材积为1.6049m3,林木价值为517.46元;樱桃树56株,林木蓄积为2.6714m3,薪材立木材积为0.6678m3,林木价值为100.17元;砍伐林木总数86株,林木总价值617.6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6 年 4 月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26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滥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30株;即:86株*2倍=172株;
2.罚款人民币1852.89元;(壹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玖分);即:617.63元 *3倍=1852.89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五月七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