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 林草罚决〔2026〕第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3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0***********00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磷都花园**栋**单元**** 户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6年4 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 2019年12月,李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下禄脿村小组、青龙街道双湄村委会花箐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建设净水站,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李锐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2312平方米,地类涉及灌木林地2210平方米、乔木林地10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能源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28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31号/安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3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31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4280元(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即:14280元*1倍=1428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