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3〕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伟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20***********524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巨龙大道***号
户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行为,于2026年 4月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 我局接到安宁市连然街道反映,称2026年4月3日10时30分,陈伟于当日前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社区亮水山卡点给家里已故的亲人上坟,上坟期间点燃了3柱香插在墓碑前面。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2026年 4 月 2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2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的行为,违反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