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国祥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20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汉营村桃树地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陆丰市金山镇炼象关村委会大龙潭村***号
本机关对你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于2026年 4月 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在连然街道办事处大汉营旁边菜地,违规焚烧瓜藤,且未采取余火清理,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160平方米。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2026 年5月 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27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