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33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纯禄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0***********12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左岸**栋**单元*** 户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年 5 月 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 2026年4月,马纯禄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雁塔村委会山口村小组、礼义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倾倒弃土,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马纯禄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6495亩(2433平方米),地类涉及灌木林地293平方米、乔木林地2140平方米,森林类别涉及市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315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6年 5 月 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33号/安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3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433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46316元(肆万陆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即:23158元*2倍=4631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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