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朱志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22***********9718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石江居委会丰收厂村**号 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于2026年3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4年2月29日,在安宁市县街街道石江居委会丰收厂村1号门口,使用禁用猎具“打笼”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狩猎2只珠颈斑鸠,其中1只被朱志福进行放生,另外1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鸽形目鸽鸠科珠颈斑鸠。属“三有动物”,猎获物价值为300元。造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安宁市公安局讯问笔录;当事人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0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1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猎获物(涉案猎获物珠颈斑鸠已于2024年8月27日由安宁市公安局移交至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六月一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