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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7-11054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6-01 14:3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5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5号

发布时间:2026-06-01 14:3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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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5号

被处罚人姓名: 代贵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0***********041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八街街道窑坡村委会窑坡村小组***号                  户籍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窑坡村委会窑坡村小组***号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 5月 1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6年,代贵勇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八街街道窑坡村委会窑坡村小组元宝山磷矿林地上擅自拓宽道路(1号、4号、5号、6号小班)、堆放废弃土石方(2号、3号小班),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代贵勇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2480㎡,其中558㎡土地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1922㎡土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089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2026年 5月 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安林罚告字〔2026〕第35号,安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3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6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480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20894元(贰万零捌佰玖拾肆元整)即:20894元*1倍=2089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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