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苹芬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004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县街街道县街村委会大红祥村小组*** 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年6月份,杨苹芬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县街街道县街村委会大红祥村小组龙台坝坡脚(炸药库)林地上擅自在 2号、3号、4号小班硬化地面修建停车场;在1号小班修缮水池,扩建超出原有水池占地范围。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杨苹芬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452平方米,其中,0.0268公顷(26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0.0017公顷(17平方米)为乔木林地,0.0167公顷(167平方米)为一般灌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7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2026 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3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6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5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976元(壹仟玖佰柒拾陆元整)即:1976元*1倍=197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