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罚〔2026〕8号
当事单位: 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安宁家家动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181MAC37NNK2Y 电话: /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
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销售、使用过期疫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负责人唐跃兵于2023年12月从昆明润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400头份妙三多疫苗,每头份44元,共计17600元。该疫苗的有效期至2025年8月,过期前使用了220头份,剩余180头份过期后未使用。2025年12月23日唐跃兵在闲鱼网站上购买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200张,使用购买的假标签粘贴过期疫苗130份,剩余标签70张(期间一瓶张贴假标签的过期疫苗损毁,故共有129份张贴假标签过期疫苗)。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25日使用了粘贴假标签的过期疫苗22头份(全部用于接种猫),售价为76元/头份,唐跃兵承认购买假标签张贴在过期疫苗上进行销售。贴有假标签的过期疫苗107头份,未贴标签的过期疫苗50头份已由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唐跃兵身份证复印件;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闲鱼购买的标签支付信息;5.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宠物医院);6.107 头份已张贴标签过期疫苗,未贴标签过期疫苗 50 头份;7.关于“妙三多”产品协查函的回复;8.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宠物主人);9.妙三多疫苗处方;10.妙三多疫苗支付小票凭证;11.昆明润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货单;12.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购买疫苗收款凭证;13.安宁市家家宠物医疗中心进货记录;14.宠物疫苗记录台账;15.妙三多美团套餐价格截图;16.调查取证照片8张。
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单位销售、使用过期疫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有效期的;”规定。2026年6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告〔2026〕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明确放弃申请听证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关于“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22头份×76元/头份),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7360元(180头份×76元/头份×2),
3.没收涉案疫苗。
以上合计罚没金额为29032元(大写:贰万玖仟零叁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1206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滞纳金。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