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阿发师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251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连然街道云台山村 ****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大古木村委会罗马村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7月1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6年7月份,阿发师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连然街道武家庄村委会酵母山山腰林地区域内违法堆放料石,浇筑铁塔基础,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阿发师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0.0251公顷(251.32平方米),其中,0.0109公顷(109.54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0.0142公顷(141.78平方米)为其他灌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79.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2026年 7月 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3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7年01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51.3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179.3元(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叁角)即:1179.3元*1倍=1179.3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 七月二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