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罚字〔2026〕第2号 安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 安宁市武术协会
登记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证照类型: 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5301813560770844
地 址: 安宁市体育馆东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国云 职 务: 法人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对 安宁市武术协会2020-2024年度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2024年度连续5年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年检、法人逾期未参加约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工作照片、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安宁市武术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公章、财务章等)送交安宁市民政局予以收缴。逾期拒不缴回,本机关将依法公告上述证书、印章作废。吊销登记证书后,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以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本机关将安宁市武术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