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联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2年08月18日
身份证号码:530***********99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连然镇昆钢果树园小区**栋**号
户籍地址: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7月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0年—2021年期间,刘联宏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后厂村小组大涡洞区域内林地上擅自在 212号、247号、374号、375号、398号、387号、389号、390号、392号小班扩宽道路;在375号、400号、403号、405号、393号小班堆料;在373号小班修建工业厂房雨棚;在374号、377号、378号小班建盖临时生活用房。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刘联宏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6413平方米(0.6413公顷),其中,5442平方米(0.5442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971平方米(0.0971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3665平方米(0.3665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165平方米(0.0165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2583平方米(0.2583公顷)有林权证,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413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52号、安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52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三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7年0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413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28260元(拾贰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即:64130元*2倍=12826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