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受委托单位: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昆编〔2023〕14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就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具体如下:
一、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一)对管辖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及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负责依法开展辖区范围内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入河排污口及其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代履行等调查相关工作,并负责决定的落实及后督察工作;
(六)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七)参与管辖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对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及处理;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核查、立案调查、证据固定法制初审、文书送达、处罚决定落实、后督察及文书归档。
(十)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核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组织修复工作及后评估等案件办理工作。
(十一)对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上级或领导临时安排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
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调查等执法职能。
(一)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案件初审;
(三)依法实施责令改正;
(四)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的调查相关工作;
(五)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依法作出现场应急处理决定;
(六)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执法职能。
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人以上持证开展执法,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进行监测的,由监测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六)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6年8月15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单位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