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9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何国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2513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大古木村委会领岗村**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大古木村委会领岗村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 2026年 8月 1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6年8月份,何国忠在温泉街道甸中村委会甸中大村山黑麻箐至冷水沟片林地上擅自在 1号、2号小班修建施工便道;3号、6号、7号小班修建塔基;4号、5号、8号小班修建施工平台。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何国忠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2081.35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0813.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 2026年 8月 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5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三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7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81.35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41627元(肆万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整)即:20813.5元*2倍=4162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