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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8-11126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31 14:26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4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安宁市,劳动,保障,决定书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4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14:2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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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EHUL4B

法定代表人:游龙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棉丰东街******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第16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2000元(大写: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刘钊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6

执法人员姓名:刘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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