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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8-11126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31 14:29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5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安宁市,劳动,保障,云南省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5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14:2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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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564D19

法定代表人:蔡建明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长坡云南省铁路工业有限公司运修部******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期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第73号)足额支付王*、欧*胜、杨*、孟*瑞工资报酬62101.22元(大写:陆万贰仟壹佰零壹元贰角贰分)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1.云南金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的职工工资表;2.云南金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情况说明;3.云南金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笔录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刘钊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6

执法人员姓名:刘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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