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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9-11136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9-03 10: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39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39号

发布时间:2026-09-03 10:1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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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39

被处罚人姓名 曾桂兰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530***********1526 工作单位                

现住址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松坪*** 户籍地址:云南省安宁市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木 行为,于 2026 6 24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  2026年6月,曾贵兰在未办理合法林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松坪村小组小平滩环剥云南松、圣诞树树皮,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曾桂兰毁坏云南松2株,林木蓄积为0.2900m3,林木出材量为0.1887m3林木价值为75.48元;圣诞树6株,林木蓄积为0.4917m3,林木出材量为0.2624m3林木价值为78.72元;共计毁坏林木8株,林木蓄积为0.7817m3,林木出材量为0.4511m3林木价值为15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  证据为证     2026 8 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39,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 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6株;即:8株*2倍=16株  

2.罚款人民币154.2元(壹佰伍拾肆元贰角);即:154.2元*1倍=154.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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