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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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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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在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25年1月2日申请动用了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行为违反《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昆人社通〔2022〕1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刘钊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6
执法人员姓名:刘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室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