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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9-11140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9-07 11:58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6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安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定书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6号

发布时间:2026-09-07 11:5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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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0MA6N8MP87X

法定代表人:董国昌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原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内南侧

经调查,你单位在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2512日申请动用了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行为违反《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昆人社通〔20221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刘钊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6

执法人员姓名:刘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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