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安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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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第50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若你单位对拟对你单位所作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员姓名:刘钊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6
执法人员姓名:刘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室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3日
送达公告(6)四川巧手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