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建罚决字〔2026〕第001号
(法人)名称: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4176XB
住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潍口街道*******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5月-6月期间分别在信义节能玻璃(云南)有限公司日产1400吨平板玻璃项目施工现场安装3台建筑起重机械(塔吊),3台塔吊安装前没有将安装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属地住建部门,没有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相关塔吊安装材料仅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即安排人员进行安装。
以上事实有《塔式起重机械租赁合同》《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安监字〔2026〕第065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4〕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支库(当事人持本决定书至宁湖大厦25楼2503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自行缴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