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57号
被处罚人姓名:何光腾 性别: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22***********44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耳目村小组***号附**号
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耳目村小组河外山开挖水池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查,何光腾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07㎡(约0.31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07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5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7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7㎡;2.罚款人民币2070元(贰仟零柒拾元整)即:2070元*1倍=207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共二联 第一联



